程序正义【听证制度:高校学生管理程序正义的基石】

  [摘要]随着高等教育法治化进程的加速,高校学生管理过程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已逐渐成为共识。本文从考察听证制度的历史发展入手,分析了我国高校传统学生管理模式下听证程序缺失的现状,并就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管理听证制度提出针对性的实践建议。
  [关键词]听证制度 学生管理 程序正义
  [中图分类号]G4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2)02-0094-03
  听证权是人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听证权的产生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权利文化共同发展滋养的结果。对于高校而言,听证权作为相对人参与高校行政管理行为的程序性权利,具有限制高校行政权、保障师生权益的宪政功能。2001年,北京师范大学首次适用“听证会制度”,开启了国内高校管理领域运用听证制度的先河,但与国外高校相比,仍处于起步阶段,诸多问题亟待深入研究。
  一、听证制度的历史溯源及其基本意蕴
  听证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随之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作为法律术语,听证一词最早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该原则是英国皇家法院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时,要求它们公正行使权力的原则。英国1215年颁布的《自由大宪章》中有关公民的“法律保护权”的观念和制度,其基本精神就是以程序公正保证结果公正。正当法律程序的听证,原来只适用于司法审判,意为在案件审判的过程中必须经过听证,这种听证制度被称为“司法听证”。后来,美国在英国的普通法原则和《自由大宪章》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成了“正当法律程序”。
  听证制度的基本意蕴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维护程序正义。听证制度体现了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一是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当事人有陈述和被倾听的权利。第二层意思在案例上最早可以追溯到英国剑桥大学本特利(Bentley)上诉案。本特利是剑桥大学的一名学生,被学校剥夺了学位,他在上诉中提出自己在被剥夺学位之前,剑桥大学从未给予他陈述意见的机会。这一主张得到了法官的支持,法官认为哪怕在伊甸同里亚当偷吃了禁果,上帝在惩罚亚当之前仍然将其叫到面前陈述意见。本特利上诉案确立了一个重要的程序法原则――必须给予利益被决定者陈述意见的机会,否则任何裁决其利益的决定均应无效。如有学者所述:“官府在处罚他人之时,正当的告知,适当的倾听必不可少。”
  听证制度是个“舶来品”,我国运用听证制度的历史并不长。1996年,我国通过了《行政处罚法》,标志着我国首次在立法上确立听证制度。1997年通过的《价格法》和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分别对价格决策和地方立法听证作了详细规定。发展至今,我国已经在价格决策、行政处罚、国家赔偿、地方立法等许多领域广泛采用了听证制度。听证制度已经成为我国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基本制度。
  二、我国高校传统学生管理模式下听证程序缺失的现状
  听证制度虽然在我国行政管理领域适用较广,但在高校管理中的运用仍属刚刚起步。由于受传统高等教育思想的影响,学生一直被认为是管理的客体,如何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让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在学生管理中倾听学生意见仍亟待改进。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高校开始逐渐吸收学生代表参与学校管理,但总体而言还存在很多问题,听证程序规定缺失,即便有相关规定,在实践中依然没有贯彻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程序不规范
  虽然有部分高校允许学生参与到自身管理制度的决策中来,但是程序不规范且无具体制度保障,多是临时性地通过座谈会、校园网、校务公开栏、校长信箱、校长接待日等渠道来征集学生的意见建议。实际上,学生关注度不够,参与程度不高,很难提出高质量的意见建议。
  (二)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范围不明确
  在部分高校的管理制度中,并没有明确界定学生对于什么样的管理行为可以参与决策。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内容不多、层次较低、方式简单。学生参与管理的内容大多集中在与学生个体日常生活相关的衣食住行、娱乐、择业创业等方面,在学校的教学管理、学科发展、目标规划、定位选择、改革发展等方面往往缺乏学生参与。
  (三)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效果欠佳
  由于缺乏较为明确的制度保障,即使学生参与到高校管理和决策的过程中,也很容易出现意见分散、观点表达不够集中的弊端;讨论和争论虽有,但是缺少令校方和学生均感到满意的结论,特别是涉及到高校管理的重要内容、实质性问题时,仍然缺乏有组织、有秩序、实质性的决策参与过程。
  总之,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在国内已经起步,但是由于缺乏坚实的理论支撑和制度保障,学生参与质量不高,效果欠佳,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然而,听证制度恰恰能填补高校管理在这方面存在的空白,在高校全面建立和完善学生管理听证制度,不仅能起到优化决策过程、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等作用,亦能实现充分保障学生权利、提高学校民主管理程度之目的。
  三、我国高校建立学生管理听证制度的主要依据
  在高校学生管理领域建立听证这一程序法律制度,不仅具有深厚的理论依据,而且具有充分的现实合理性。
  (一)由高校管理权的性质所决定
  我国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校具有“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高校根据授权可以行使招生就业、学籍管理、学位授予、奖励处分等多项管理权。高校的管理权来源于行政授权,教育事务管理具有公共性质,因此高校的管理权是一种公权力。高校作为教育机构公法人,虽然有别于一般的行政主体,但其行使的管理权仍是国家教育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适用严格的行政程序法则,如没有限制,这种权力亦将被滥用,滋生腐败。权力的行使需要监督,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鉴于我国目前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在权利救济程序规定方面缺乏的现状,在高校学生管理权的行使中引入听证制度势在必行。”
  (二)是高校学生权利的保障所需
  虽然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未直接规定听证制度,但在多处规定中,均体现了学生在接受处分前具有陈述意见、表达异议的权利。如其中第5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第56条则明确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64条强调:“对犯错误的学生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南此可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规定的这些学生权利,为高校在学生管理领域进一步确立听证制度提供了法 律上的依据。
  (三)高校和谐校园建设所要求
  听证制度蕴含着正当程序原则公开公正的法律精神,其制度设计要求充分保障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指证等基本权利。在学生违纪处分中引入听证制度,学校可以深入了解案情,根据校纪校规作出妥当的处理。同时,被处分的学生因为在处分前获得了充分表达个人意见的机会,能感受到学校在处理过程中对其人格的尊重,有助于真正从内心认识错误,在接受处罚的同时接受教育。另外,学生在听证过程中充分表达自身权益也是一种民主法治观念的培养和锻炼。总之,高校在学生管理领域运用听证制度可以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导致的矛盾冲突,化解纠纷,消除对立,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四、完善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听证制度的实践建议
  2003年,中山大学举行了全国首次学生食堂价格听证会。2006年,浙江大学将听证制度引入校园,明确规定给予学生开除处分前学生可申请听证。2009年,浙江工商大学建立了国内高校第一个听证大厅。可以看到,国内部分高校已经开始了将听证制度引入学生管理领域的实践探索。笔者认为,建立与完善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听证制度,应努力做到以下五个方面。
  (一)听证制度的指导思想应确立
  听证制度的基本意蕴是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维护程序正义。随着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模式的改革,学生已经不再是单一的管理对象和客体,“服务学生成长成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已经成为高校学生事务管理者的重要使命。因此,在高校学生管理听证制度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均应体现学生权利本位的指导思想,确保学生权益。
  (二)听证制度的地位应法定
  听证制度不应是高校学生管理行为中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听证制度的实施对于优化高校学生管理决策水平、增强决策科学性是十分必要的。也就是说,高校学生管理者不能随心所欲地使用或者不使用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必须制度化和长期化,听证制度应当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具有相对同定的地位。高校学生管理者首先要充分认识到听证制度在学生管理中的重要意义,将听证制度纳入学校规范化管理的必要内容之中,确立和提升听证制度的地位。
  (三)听证事项的范围应明确
  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纷繁复杂,涉及到方方面面,但并不是所有事务都有必要使用听证制度,听证制度适用的事项和范围需要事先在相关规定中加以明确。
  1 高校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高校制定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体现了大学管理的自治性,但有些高校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越位”现象严重,特别是关于学生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经常对学生权利作限制性规定,而对学生义务作扩充性规定。因此,高校在制定与学生有关的内部规范性文件时,运用听证程序是十分必要的。建立听证制度实质上是对学生主体的尊重,充分听取学生群体的意见,体现了大学学生管理决策的民主化和人性化。
  2 高校学生管理的奖惩行为。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奖惩行为是日常管理的一部分,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很常见,奖与惩都有适用听证制度的必要。奖励性管理如奖学金评定、优秀学生评定、留学选拔等等,主要是指事关学生重要利益的奖励行为;惩罚性管理行为诸如对学生作弊、打架斗殴等违纪行为的处罚等。笔者认为,我们应修改现有的高校仅仅对惩罚管理行为倾听学生意见,适用听证程序,而忽视事关学生重大利益的奖励行为的有关规定。为避免学生重大利益奖励行为的不公,也应尝试适用听证程序,而对于原先的惩罚性学生管理行为适用听证程序的规定,应扩大其适用范围,不仅限于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重大处分,为避免处理不当,记过、警告等处分一样有陈述意见、适用听证程序的必要。
  3 高校涉及学生发展的重大举措。随着我国近几年高等教育的发展,高校不断改进设施,例如新校区建设、设备更新、图书馆扩建等,这些举措都与在校学生学习生活息息相关。高校在作出这些重要决策前,有必要倾听学生意见・保障学生对学校发展的知情权和建议权。高校管理者也可以通过听证程序,了解学生意见,集思广益,择优选择。有的高校在决策时无视学生意见,在学生宿舍搬迁或改建时遇到部分学生抵制,发生纠纷,如果能提前运用听证程序,则可以获得学生的理解,化解不必要的矛盾。
  (四)听证参与人的选定应科学
  听证会实际上是各种利益主体就共同关心的主题表达意见的过程。能否广泛听取和收集意见是确保最终决策是否科学的重要因素。由此可知,听证参与人的选择是非常关键的。如果不能有效征集听证参与人的意见,那听证会的效果就要打折。听证参与人的选定对于听证制度作用的发挥关系很大,高校管理者在选择听证参与人方面应当慎重思考,在选定听证参与人时不能避重就轻,选择利益无关人,要尽可能地选择与听证事项有关的学生群体。在听证会前还有必要提前向听证参与人发放资料,培训听证制度知识,说明听证会规则,这样听证人不仅能充分发表意见,还能发表出高水平的意见,有利于全面提高听证制度的实效。
  (五)听证过程的环节应完备
  高校学生管理领域的听证制度包括准备、举行和结论等三个阶段的内容,这三个阶段各有侧重,相互关联。
  1 听证准备。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确立听证主题、选定听证参与人、准备听证材料、通知听证时间地点等。听证一般应选择公开进行,以保证听证程序的公正透明。但是,如听证事项涉及到学生个人隐私,从维护学生权益出发,应选择不公开的方式进行听证。对于不能有效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学生,在听证准备阶段,听证组织方还应事先告知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2 听证举行。听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听证会的效果不仅取决于听证事项相关人意见的充分表达,还需要一位处于中立地位的主持人的有效组织。学生相对于高校管理者,一定程度上处于弱势地位,为避免听证会“走过场”,选择一位具有一定威望,所任职务和从事T作与听证事项相对独立的听证主持人非常重要。听证主持人在现场应引导和组织学生与学校管理者双方充分发表意见,陈述理由,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听证会包括调查阶段、辩论阶段以及最后陈述阶段,须安排专门人员做好记录,如条件允许还可以安排录音或录像。
  3 听证结论。听证过程须以听证笔录的形式记录下来,听证笔录应详细写明听证参与人情况、听证事实、所提证据、当事人陈述等内容,最后交所有听证参与人签名或盖章。听证笔录作为听证结论,应作为日后相关事项学校最终决策的重要依据。笔者认为,听证笔录应适用行政程序法中的“案卷排他性原则”,也就是说在听证会上如果听证参与人的意见被认为合理合法,而最终的处理或决定并没有以此为依据,高校有关部门应承当一定的责任,当事人也有权通过一定的途径寻求救济,只有这样,听证制度才能在高校学生管理领域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责任编辑:刘新才)